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 经国务院批准,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、7205、7206、7207、7218、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,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。具体执行日期以“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”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 特此通知。 抄送:国务院办公厅,国家发展改革委,商务部,海关总署,财政部驻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 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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