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 经国务院批准,自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0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退税(含增值税和消费税)政策。具体执行时间按《出口货物报关单[出口退税专用]》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 特此通知。 抄送:国务院办公厅,国家发展改革委,商务部,海关总署,财政部驻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。 2005年8月25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 经国务院批准,自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0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退税(含增值税和消费税)政策。具体执行时间按《出口货物报关单[出口退税专用]》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 特此通知。 抄送:国务院办公厅,国家发展改革委,商务部,海关总署,财政部驻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。
2005年8月2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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